法院认定快递员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国县域数字网报道 在快递行业,部分企业试图通过业务分包等形式规避用工责任,但司法实践对此有明确界定。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最终判定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快递员的相关权益主张。

案件显示,快递员张某于2024年3月经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试后入职,负责区域内快递的打包、揽收和取件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张某因工作受伤,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公司以双方系“合作关系”为由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流公司辩称,双方合作处理电商平台退货业务,每单佣金8元按比例分配,属承揽关系。但张某举证表明,其工作需遵守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请假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工作区域受公司限定,工资由公司发放,这些均体现出实际的管理与从属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重点考察用工主体合法性及劳动者在人身、组织管理及经济层面对单位的从属性。本案中,张某从事的工作属于物流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其接受公司管理,劳动报酬亦由公司核算并发放,押金扣除等均由公司操作,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格、组织及经济从属性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合作”“承揽”等名义掩盖实际用工事实,规避法定责任。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司法机关将通过综合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判决为同类用工关系认定提供了参照,有助于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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