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牟利风险高 深圳一男子“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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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县域数字网报道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公众敲响警钟:将银行贷出的资金转借他人并收取利息,此类“帮忙”不仅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更可能导致本金损失并背负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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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钱某应朋友佟某请求,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了16万元贷款,随后将这笔钱悉数转借给佟某。双方约定,佟某需按期向钱某偿还本息。起初佟某尚能履约,但之后便拖延还款直至失联。为维护自身征信,钱某只得自行偿还银行贷款,甚至一度需要通过其他借贷渠道周转。在催收无果后,钱某将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及约定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钱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实质上是利用个人信用为他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此举规避了金融监管,推高了融资成本,扰乱了正常的信贷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相应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条无效。佟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扣除其已偿还部分,仍需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而对于钱某主张的借款利息,法院认为,因合同无效且钱某自身存在过错,其关于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资金占用损失需自行承担。

承办法官指出,个人与银行建立借贷关系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并偿还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进行转贷,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影响个人信用,更让信贷资金脱离监管进入非约定渠道,嵌套着多重法律与金融风险。此案判决明确,法律不保护此类转贷牟利行为,意在引导公众规范借贷,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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