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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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进一步改善游客的旅游购物体验,鼓励引入网络平台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维护消费者利益。

  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整体旅游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旅游消费的比重较高。然而,旅游行程中不少游客遇到购物消费陷阱,比如强迫购物、诱导消费等。

  为提升游客体验,条例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实行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

  而且,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的;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有专家表示,率先给出承诺的商家,在游客心中自然会形成比较优势,推动形成新的市场风气,改善旅游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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