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他人触刑律 网络空间绝非泄愤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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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辱骂、诋毁等方式侮辱他人,不仅突破公序良俗的道德底线,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刑事犯罪行为。近日,多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多起侮辱罪案件,以司法判决明确行为边界,以案释法开展普法警示,切实守护公民的人格权与名誉权。

      根据公开信息,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网络侮辱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消费纠纷心生不满,为泄私愤,先后在本地多个百人以上业主微信群、短视频平台,持续发布针对刘某的侮辱性言论,搭配恶意篡改的丑化图片,使用大量贬损性、人身攻击性词汇诋毁刘某人格。相关内容累计浏览量超 10 万次、转发量超千次,大范围传播导致刘某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其本人因此患上重度焦虑与抑郁,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网络平台公然发布侮辱性内容,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最终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在涉案平台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为被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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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为打击网络侮辱类网暴行为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网上辱骂绝非 “无伤大雅的小事”。在不特定多数人可见的平台发布侮辱性内容,即满足侮辱罪 “公然性” 要件,一旦传播范围、危害后果达到入罪标准,必将承担刑事责任。任何矛盾纠纷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为逞一时口舌之快触碰法律禁区,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才能共同守护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黄文系   文稿

      陈苗胜   编辑

      佟庆和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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