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教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之前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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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他强调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3月6日上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宏网”等中央媒体,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著名法学家宋才发教授进行专访,题目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之前谈立法》。宋才发教授就即将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目的、价值和意义;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作用等谈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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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中宏观察家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出台之前谈立法

宋才发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娄勤俭3月4日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指出: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通过国家立法方式,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更好地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注重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协调和衔接,侧重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

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着眼“两个大局”,深刻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教训,深刻洞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趋势,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2025年12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与会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认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民族工作领域又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带有基本法的性质。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推进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法治根基的重要举措。该法的制定与出台着眼于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有助于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出台这样一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非常必要,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打破“条块分割”的壁垒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把经济发展、文化交融、社会共建、权利保障内容系统整合,构建了多维度、全领域的制度体系,用全领域协同的立法设计,打破了过去民族工作中“条块分割”的治理壁垒,实现了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层面的系统性升级转型。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现代化、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在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方面的规定,反映了各族人民、各行各业对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普遍关注和热切期盼,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规范自治机关的组成与职权、界定自治权的具体内容,为我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各民族在自治区域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保证了国家统一完整。即将出台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满足56个民族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为立法目的,突出强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回应功能,促使政府从“管理主导型”向“促进引导型”转变,由政府管理为主向多元社会主体共治转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

三、《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提供法治保障

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面临新的法制保障需求。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能够体现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着“新中国建国大纲”之称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境内各民族要“团结互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现行《宪法》就“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帮助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权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等内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明确了针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惩治措施。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等基础条件发生的新变化,我国社会也产生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现实需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62条。7章分别是: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还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立场,旨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它不仅致力于外在行为的规制,还注重共同体意识和集体情感的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养,需要运用倡导型法律规范,营造共同氛围和公共情感空间。未来需要把“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仪式”,纳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知识”和“集体仪式”之中,运用法律方式予以固化和普遍性保障。为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

四、把党的重大民族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

正在奋力推进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推动各族人民整体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道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内生动力,“民族团结”是凝心聚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基础,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就需要汇聚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磅礴伟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一个民族也不能少,必须凝聚全民族力量共同奋斗。党中央提出各民族要“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促使“石榴籽”成为新时代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凝结成代表新时代民族关系的象征性符号,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有形、有感、有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规制的“民族团结”条款,不只是狭义地包含“中华民族”“民族团结”的语词条款,而且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历史性、正当性的法律基础,《宪法》正文则为“民族团结”提供了完整的保障系统。“五个认同”是经过实践检验和56个民族人民共同确认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未来同样有必要从《宪法》层面,通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牢固确立“五个认同”的重大历史价值,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与巩固,是一项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接续奋斗的宏伟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彰显了这一伟大事业的本质特征,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动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出的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56个民族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纽带,应当从中华民族由历史走向未来、由传统走向现代、由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中,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资料来源于中国新闻网、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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